
李小伟:《民营经济促进法》解读——立法的战略价值与制度革新
日期:2025-05-27 来源:北京民促会党支部
作为我国首部聚焦民营经济基础性制度建构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体系完成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的历史性跨越。这部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整合改革实践经验的法律,通过制度创新与规范重构,在政治合法性巩固、法治体系完善、市场经济深化等维度,释放出具有战略意义的制度效能。
一、政治维度:基本经济制度的法治化进阶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立法形式将“两个毫不动摇”从政策宣示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明确民营经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定位,通过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构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条款群,将党的二十大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力。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完成对改革开放40余年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威性确认,更通过宪法性法律的高位阶效力,将民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框架。法律第三条确立的“共同发展原则”,本质上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法治化再定义,通过构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有机统一的现代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破除民营企业的“所有制焦虑”,为民营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政治合法性保障。
二、法治维度: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性完善
作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制度空白,构建起“基本法+单行法”的立体化规范体系。通过与《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形成制度衔接,既确立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又为后续配套法规提供上位法依据。特别是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针对政府部门市场准入限制、违法行政强制、账款拖欠等突出问题,设定明确追责机制与量化处罚标准(如罚款5-50万元、滞纳金每日0.05%),构建起“权利确认-义务规范-责任追究”的完整法律逻辑链。这种从倡导性政策向强制性法律的转型,彻底改变了民营经济权益保护“软约束”局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依据,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进入精准化、规范化新阶段。
三、经济维度: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赋能
面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该法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市场准入壁垒、要素配置失衡、权益保障不足等核心难题。在市场准入领域,第二十一条创设的“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将国务院每两年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升为法律程序,从根本上消除“玻璃门”“旋转门”现象;在要素配置方面,第三十四条确立的数据要素平等获取制度,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要素配置新需求,为民营企业参与数字经济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在权益保护领域,第七十六条的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制度,通过24小时强制备案程序,从源头上遏制公权力滥用。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民营经济贡献我国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这些制度设计通过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预计减少15%-20%)、拓展创新容错空间,将有效激发民营经济作为“创新主力军”的发展动能,推动其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治理维度: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创新实践
该法的立法意义更体现在治理范式的革新层面。通过建立政策评估(第六十九条)、发展环境评价(第七十条)等长效机制,构建起“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的闭环治理体系,实现从短期政策干预向长效制度建设的转变。这种将法治思维深度融入经济治理的模式,不仅增强了政策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更通过法律的权威性与规范性,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范本,彰显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心与智慧。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绝非简单的政策法律化过程,而是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它以法治之力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制度动能。
